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戴光锋于2014年1月13日到被申请人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沙发事业部副经理兼市场总监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申请人月基本工资为4.67万元,年底绩效考核奖金为24万元。但到了2015年1月底,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尚欠申请人工资28.29万元以及年底绩效奖金24万元。而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旷工严重,扣罚其工资,并因此于2015年1月6日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安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8.49万元、年底绩效奖金24万元、经济补偿金4.67万元以及拖欠劳动工资补偿金131225元。
二、争议焦点
1、申请人是否存在152天旷工的事实,并且被申请人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是否存在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的事实,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相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三、代理意见
1、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为由不支付工资,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152天旷工日期包括104天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逻辑存在重大矛盾。另一方面,剩余的48天旷工记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当时处于出差阶段,并且申请人就职岗位属销售性质需要经常出差也符合社会经验,旷工事实属于捏造。
2、企业无权罚扣工资,被申请人必须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需经济损失由劳动者引起)以及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等自发性文件规定的罚款处罚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被申请人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并且申请人工作已满一年,被申请人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还需加发相当于拖欠的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即131225元,但该诉求没有劳动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文书作为证据支撑很可能不被仲裁委支持。
四、法院认定
1、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主张12个月的工资为560400元,扣除已支付工资318721.89元,尚欠241678.11元。
2、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经济补偿金12847.23元。
3、申请人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5%的拖欠劳动工资补偿金131225元,因没有提供劳动部门限期改正指令书,本委不予支持。
五、案件小结
1、劳动纠纷的出现大部分是由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劳动者要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意识,企业也要做好相关的风险控制。而劳动合同一旦出现违约,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尽早寻求法律帮助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劳动纠纷的解决。
2、出现劳动纠纷后,劳动者需尽早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本案就是因为劳动者未及时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没有劳动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证据支持,131225元的劳动工资拖欠补偿金的请求未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3、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承办律师需要深厚的专业素养与耐心仔细的工作态度。而本案的突破口就是经过对被申请人的考勤表的仔细核对发现了其逻辑上存在重大矛盾,从而推翻旷工这一事实。
4、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诉讼、执行直至执行和解多个程序,一波三折。然而在半年的时间内,办案律师就能为弱势的劳动者向当地的龙头企业索要回劳动报酬与赔偿,捍卫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离不开承办律师付出的大量时间与心血。秉持“立定乾坤,标行天下”的理念,心怀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正是正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理念与追求目标。
承办律师:陈新平、李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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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杭州和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国信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