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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讲堂 | 杜文慧:劳动争议案件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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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讲堂 | 杜文慧:劳动争议案件实务分析
来源:
正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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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文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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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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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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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主要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从本单位离职后不在约定的行业范围、地域、期限从业,以免泄露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见,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应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019年12月20日下午,正标讲堂开讲,由杜文慧律师分享《劳动争议案件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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