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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司法部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6-21 | 29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贪污贿赂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参与赌博的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违法事实和证据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