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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6-18 | 2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615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商标的近似情况

  (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