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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4-14 | 22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6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12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