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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1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释〔2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11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1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03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批复自202032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