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19-12-26 | 1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

 

(20011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10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委托法院的名称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鉴定材料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

  

  (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质证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的陈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其他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5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