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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陈勇:在黑暗看来,光是有罪的——也评大同“订婚强奸”案
来源:陈勇 | 作者:陈勇 | 发布时间: 2025-05-23 | 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口嚣嚣谤璧颜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的舆论海啸,我本不欲置喙。如劳东燕教授所言:是非昭然若揭的个案,何须多言?

  然而,当此案持续霸占公共视域时,我悚然惊觉:常识竟需要被反复论证,恰证明我们正经历着法治根基的塌陷。

  考诸华夏礼俗,"订婚"从来不是性权利的让渡书。无论是《周礼》中"纳吉"的宗法契约,抑或当代民法典框架下的婚约关系,其本质皆为缔结婚姻的预备承诺。各地民俗或许有所不同,但,不论是古代的定亲,还是现代的订婚,都是不包含性许可的。至于现在那些“订婚即性同意”的论调,不过和性开放一样,是年轻人放纵情欲的产物,是将契约精神异化为情欲的代金券,是对年轻女性的PUA。

  若仅求肌肤之亲,何须三书六礼?《礼记·内则》就说了:“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别以为古人就保守,其实和现代社会一样,上床根本不用等到订婚,只要没有配偶,一夜情都没人管你。

  虽然上学时都学过,但很少有人真正读懂《诗经·卫风·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亲爱的郎君,你来向我求婚我很开心。不是我要耽误佳期,只是因为你需要找个媒人来。我是想做你的妻子,而不是妾室。郎君不要生气,秋天来迎娶我吧!

  在我们的社会里,有许多人认为,只要订婚就是承诺性权利,如果女方拒绝男方的性要求,就是“不懂事”;如果男方采用了强迫手段,那也就是猴急了点,等同于微型家暴,两口子的事,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

  基于这样的法盲想法,有大量网民指责女方“矫情”。无数看客挥舞着"贞洁定价单",将强奸美化为"洞房预演"。令人齿冷的是,某些法律从业者竟以"民间习惯法"为暴行开脱——当法学精英开始鼓吹"特殊关系阻却犯罪论",无异于在民法典封面刻下"吃人"二字。

  更无耻的是,基于“男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共情心理,许多暴民不惜辱骂、诽谤、恶意引导舆论。不妨截取这场暴力盛宴的几帧切片:

  ◆“2023年5月2日大同某小区,24岁的女孩蜷缩在婚房角落,用打火机点燃窗帘的瞬间,她突然想起三天前母亲的话:‘守住身子才能要到他家半套房子’。”

  ◆“我们笑马蓉骗房,骂翟欣欣敛财,却对明码标价的处女新娘集体沉默。”

  ◆“山西的仙人跳让大同一夜成名!!!!!!”

  ◆“谁知道她之前从别的男人捞到了多少呢?”

  ◆“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男方耍流氓的目的是结婚,是真耍流氓了吗?女方守身如玉拒绝耍流氓,却干了把男方送进去这种耍流氓的事。”

  当猎巫者的火把照亮夜空,被炙烤的不仅是受害者的尊严,更是整个社会的法治神经。群魔乱舞,百鬼夜行,与索多玛无异。

  

刑章寂寂护贞艰

  在舆论的裹挟下,本应密封的司法程序被迫开启泄压阀——审判长不得不站出来有限释法。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审判长尽量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作为深谙程序之困的同侪,我能从那份克制的答问中体会到法庭的无奈与无语。

  本案的具体信息,由于案件涉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是不可能获得的。结合判决书、审判长答问和网络信息,我对本案的关键信息梳理如下:

  1.女方为什么要找男方的麻烦?

  因为女方思想传统,拒绝婚前性行为。

  女方24岁,经鉴定女方处女膜完整。谈恋爱时,女方曾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前,女方坚决拒绝男方要求;男方强迫时,女方多次企图逃跑;离开现场后,女方情绪激动,并于当晚报警。

  陈勇律师评曰:婚前守贞是对婚姻的尊重,是值得褒扬的价值观,在现代社会尤为可贵

  任何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你不能接受,可以去另找一个接受婚前性行为的人

  2.男方是否承认强奸行为?

  男方从未否认强奸。不过在他看来,订婚即是结婚,丈夫要求与妻子行周公之礼,天经地义。他认为,虽强迫,家事耳。

  陈勇律师评曰:先且不论你的观点是否正确,“婚姻”第一天,你就家暴致女方受伤,这日子是不打算过下去了吗

  3.女方是否涉嫌利用婚姻骗取财物?

  女方早已将彩礼退还给婚介机构,但男方拒不领取。法院让婚介机构送到法院来,男方仍不领取。法院另查明,女方没有婚史,也没有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

  陈勇律师评曰:《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难道就授权借婚约索取性权利了吗?

  4.男方母亲干了什么?

  在网上曝光女方隐私(处女膜未破裂),诽谤女方行为不端(指眼罩为胸罩)、骗取彩礼(故意拒绝领回彩礼),引导舆论,掀起网民对女方的敌意。法庭依法对其进行训诫,但其后仍继续。

  陈勇律师评曰:不坐牢她是不会消停的。对藐视法庭者的宽容,即是对法治信仰的凌迟。

  5.法院有没有试图调解?

  法院曾考虑适用缓刑,并为此“做了大量女方工作”。但男方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只好回复法院:被告人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在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只好依法判决三年有期徒刑。

  陈勇律师评曰:此案与李天一强奸案异曲同工。一样的不成器儿子,一样的愚蠢又强势的母亲

  对于法院为判缓刑“做了大量工作”,陈勇律师个人表示不赞同。陈勇律师个人认为,法院这样做,等同于将舆论压力转嫁给受害人。法院应当为受害人撑起一片天,而不是让受害人在舆论压力中战战兢兢。

  谢天谢地,受害人没有被忽悠,坚持了自己的所求。

  

魍魉横行暗夜路,犹擎星火照霜天

  索多玛的烈焰从未熄灭,它只是从硫磺火湖转移到了赛博空间的弹幕里。那些将强奸辩护为"彩礼对价"的暴论,那些用"贞洁经济学"计算受害者价值的公式,都在反复印证汉娜·阿伦特的警示:平庸之恶的恐怖,在于施暴者从不觉得自己在作恶。

  我们若在此刻沉默,便成了勒庞笔下的"乌合之众"共谋。当法律人声称"特殊关系可阻却犯罪",我们听见的不是法律解释,而是《狂人日记》里"吃人"二字的现代注脚;当网民高呼"订婚强奸是家务事",我们看到的不是民间智慧,而是《旧约》中罗得妻子盐柱化的集体谵妄。

  在礼崩乐坏的价值荒原上,法律必须成为最后的燧石——不是因为它永远正确,而是因为它拒绝将错误正当化。

  

《评大同订婚强奸案》

众口嚣嚣谤璧颜,刑章寂寂护贞艰。

魍魉横行暗夜路,犹擎星火照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