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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5-04 | 1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20054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六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生活垃圾分类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