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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4-23 | 1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10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改革试点问答口径)》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完善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组织实施机制二是做好配套系统集成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主动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推动将试点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完善配套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协同高效三是强化对下政策指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和操作指引建立问题建议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鼓励基层创新强化跟踪督导适时开展评估四是完善培训宣传机制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编印试点工作解读材料帮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试点精神提升办案能力持续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宣传导向积极展示试点成效推动凝聚改革共识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20415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试点法院可以调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条文共六条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一并调整适用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条文能否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实施办法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对于试点工作已调整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需要在庭审或裁判文书中明确法律条文依据的可以引用授权决定》,例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如何配合试点工作健全完善诉讼分流和衔接机制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健全完善诉讼分流和衔接机制重点做好以下三个阶段的分流

  第一完善诉非分流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分流做好与党委政府牵头建立的线上线下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平台工作对接前移解纷端口加强法律指引示范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完善调裁分流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除根据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外先行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裁分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诉前开展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鼓励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委派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调解材料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同意及法院审查合法后可以作为诉讼材料继续使用

  第三完善繁简分流机制试点法院可以设置程序分流员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案由标的额当事人数量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等因素判断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初步确定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类型并在审判系统中标记案件分配至审判组织后应当先由其审查确认案件审理程序审判组织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与程序分流员沟通一致认为应当调整的收回重新分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报院庭长审批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事项后发现符合审判组织或审理程序转换情形的应当依法转换不得再退回重新分流涉及审判组织转换的除非存在回避和投诉违法事宜原独任法官一般继续参加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能否委派特邀调解名册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当事人对特邀调解名册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不能在现阶段确保特邀调解和司法确认紧密衔接是防范化解风险发挥调解优势的重要保障不能绕开名册搞体外循环”。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对象除人民调解组织外应当是特邀调解名册之内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基于自愿自主选择由名册之外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这类情况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是否以对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为前提

  司法确认作为特别程序不是对调解协议所涉纠纷事实的认定而是对调解协议本身自愿性合法性可执行性的审查根据授权决定》,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管辖法院不以对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为前提这样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核实情况提升调解协议审查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

  当事人自行约定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签订地”?

  当事人自行约定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可以分三种情形处理第一调解协议实际签订地与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一致的由调解协议实际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调解协议实际签订地与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不一致的以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为调解协议签订地第三因调解协议在线签订等情况难以确定实际签订地的由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查司法确认案件能否适用合议制

  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特别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明确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实践中对于司法确认案件总体上以适用独任制为原则以合议制为例外同时试点法院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案件司法确认审查甄别工作切实防范恶意串通调解虚假诉讼等行为对于待确认调解协议的标的额特别巨大并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由合议庭审查更显慎重按照级别管辖标准一些司法确认案件虽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受理但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如何确定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钱给付类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金钱给付类案件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

  第二审法院能否以第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没有适用为由发回重审

  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如果第二审法院以第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没有适用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将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既违背小额诉讼程序快捷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的制度定位也增加了当事人讼累实践中这类情况应当通过健全完善以该用即用为导向的考评机制予以解决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后又反悔的如何处理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里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是原被告诉前约定适用也可以是立案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适用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充分告知原被告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可以征询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程序转换情形的应当准许转换程序不符合的应当予以驳回

  十一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知识产权案件

  简单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规定标的额以下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十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合理确定不超过七天的答辩期间人民法院没有征询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未明确放弃答辩期间也未就答辩期间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答辩期间为十五日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征询当事人意见

  十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否延期如何确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但是举证期限一共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期限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除外

  十四如何处理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情形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总标的额超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数额上限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主要争议超出金钱给付类范围的如果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应当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否则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裁定转为简易程序

  十五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确有必要情形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这里的确有必要”,是指审理过程中出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规定的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

  十六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以什么形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前已经开庭审理的是否需要再次开庭

  小额诉讼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视情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以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对于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应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开庭后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除外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十七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能否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正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符合简单民事案件标准不能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但应当从严把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二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十八、《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

  试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相对固定的类型化案件可以不受一般庭审程序关于当事人诉辩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限制而根据案件的固定要素围绕主要争点展开庭审开展要素式庭审一般应当完成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概括案件要素应当针对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物业服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类型化纠纷概括提炼案件事实要素确定案件审理要点制作案件要素表”。第二确定案件争点应当在庭审前指导各方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确认本案的核心要素事实和主要争点第三开展要素式审理开庭时应当再次归纳和确认本案审理的要素事实和争议焦点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有争议的要素事实逐一进行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查询问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

  十九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报请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具体指哪些情形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审限可以延长1个月。“特殊情况一般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需等待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性证据需与关联案件统筹协调等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延长的一个月审理期限应当计算在内

  二十哪些期间可以不计入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案件中止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对扣除审限的期间和次数应当从严把握

  二十一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如何简化

  裁判文书一般应当重点简化当事人诉辩称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的内容对于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理由对于事实认定主要记载法院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情况对于裁判理由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争点进行简要释法说理明确适用的法条依据

  满足下列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不载明裁判理由具体条件为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适用清晰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当庭裁判并已口头说明裁判理由三是裁判过程及裁判理由已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作完整记录

  简化的裁判文书可以采取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等文书格式对于案件争点较多证据较繁杂需加强裁判说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不宜一律简化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对简式裁判文书的具体样式作出统一规范

  二十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适用标准应当如何理解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的适用标准为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在案件类型和案由上不作具体限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标准的把握应当整体考虑不宜孤立理解所谓法律适用明确”,是指事实查明之后无论结果是正或反都能形成清晰明了的法律关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之对应在解释和适用上基本不存在空白与争议所谓事实不易查明”,主要是指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程序但一旦查明法官一人即可认定事实与法律关系并作出裁判

  二十三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能否采取独任制审理

  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后符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标准并且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情形的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试点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换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情况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事项

  二十四符合哪些情形独任制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

  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不受审理程序限制独任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纳入院庭长个案监督范围的四类案件类型属于四类案件原则上都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

  二十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之后能否再转回独任制

  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后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之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中应当一并明确审理程序的转换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后即使审理过程中原有的审判组织转换情形消失也应当继续由合议庭审理

  二十六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应当由谁作出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转换审判组织的情形转换可以由独任法官自行提出也可以由院庭长依个案监督职权提出经审查需要转换的由合议庭作出转换裁定试点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和工作流程自行确定审判组织转换的报批程序

  二十七如何把握第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条件

  第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关于适用案件范围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案件仅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类上诉案件”,实践中不得扩大对一审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采取合议制审结的上诉案件报请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等均不得适用独任制第二关于适用标准对于上述两类案件并非一律适用独任制还应当满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标准对事实待查明法律适用难度大的案件不宜适用独任制在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一般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独任法官认为原判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拟作出改判以及因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拟发回重审的一般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十八电子诉讼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实践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推进电子诉讼应当审慎控制节奏严格适用条件尊重司法规律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确保于法有据现行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的在未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任意突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符合立法原意的可以拓展适用对于确属电子诉讼模式下的新机制新要求可以探索完善相关规则但不得有悖程序公正第二尊重当事人选择开展电子诉讼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并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已选择电子诉讼模式的原则上不得反悔但确有正当理由的例如证明自身确不具备电子诉讼能力或已作出相应线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调整审理方式第三符合案件实际电子诉讼适用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等方面因素对于诉讼参与人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审理耗时长的案件一般不宜在线开庭但案件调解文书送达等环节可以在线完成第四具备技术条件推进电子诉讼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各试点法院应积极运用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等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

  二十九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有何效力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过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该效力仅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对证据的实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必须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审查

  三十法官应当如何审核电子化材料

  法官审核电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审核难度相对较小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打通相关部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核实对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采取电话核实第二对于双方都占有的证据材料主要视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情况而定无异议的可以直接认定有异议且理由正当的应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第三对于仅单方占有的证据材料首先考虑是否系制式化标准化或第三方出具如发票交费收据等这类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可以直接认定对于单方提供的非制式化并对案件审理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时应当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一在线庭审适用于哪些案件

  在线庭审适用范围原则上没有案件类型限制但实践中法官应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数量复杂程度等因素做出综合评估确定案件是否适宜在线庭审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三十二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在线庭审应当如何处理

  在线庭审总体上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全案在线庭审要求各方当事人均线下开庭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判断理由是否正当正当理由的情形一般包括案件疑难复杂需证人到庭现场作证需与对方当事人现场对质等实践中对正当理由的把握标准不宜过于严格除属于明显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外一般应予以认可

  三十三在线庭审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

  在线庭审应严格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必须采取在线视频庭审方式并且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统一规范的诉讼平台上进行不能通过法官个人的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开庭

  三十四在线庭审如何维护庭审纪律和规范庭审礼仪

  在线庭审应当确保庭审庄重严肃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在线庭审特点细化完善庭审规范重点就庭审场所环境着装行为旁听案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严禁违规录制在线庭审过程或者截取传播相关视频图片等行为对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庭审中擅自退出的可以视为拒不到庭中途退庭”;对违反庭审纪律和礼仪的应当作出训诫等强制措施

  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

  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

  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采取即时通讯工具送达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微博等账号发出并在审判系统中留痕确认生成电子送达凭证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分散和多头送达同一文书原则上只采取一种电子送达方式如果送达后无法确认该种方式送达效力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三十七如何确定电子送达生效时间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送达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到达生效收悉生效两种标准对应生效时间有所不同第一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电子地址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第二对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以确认收悉的时间点作为送达生效时间具体包括回复收悉时间系统反馈已阅知时间等上述时间点均存在时应当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