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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4-23 | 1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要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