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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间题解答》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3-04 | 2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间题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民二〔2020〕1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我庭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0213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把握处理原则?

2020120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30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故对因此不能覆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则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要加强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2、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各级法院可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6条的精神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时注意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

3、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原则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不予支持

4、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迟延履行对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5、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免除全部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实际问题在考量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认可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效力

6、处理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就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订立的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履行但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因受政府调配而廷迟发货或无法发货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8、如何认定非现场的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

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況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所做决议的效力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9、诉讼保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10、担保人提出不可抗力抗辩的如何处理?

担保人援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主张主债务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的原因系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所致的应审查新冠肺炎疫情对主债务履行的影响担保人主张成立的应相应减免其担保责任

11、债权人要求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如何处理?

对于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的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债权人起诉主张实现抵押权的应审慎考虑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避免因诉讼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的停滞

12、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解答供各地法院参考如本解答与上级法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