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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1-16 | 2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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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高检发〔2019〕13
                                                                                                               2019.10.24公布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
8.“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9.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1.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毗邻设置联合工作站省内和市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以及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12.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3.法律帮助的衔接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14.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是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被害方权益保障
16.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7.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强制措施的适用
19.社会危险性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0.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1.逮捕的变更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侦查机关的职责
22.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23.认罪教育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24.起诉意见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25.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26.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27.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28.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9.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30.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1.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是盲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3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34.速裁程序的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社会调查评估
35.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
36.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37.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38.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39.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40.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42.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被告人是盲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43.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44.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45.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46.简易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47.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48.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9.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50.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十一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5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5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5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5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十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55.听取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但受案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年的除外
56.具结书签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7.程序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从快从宽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8.法治教育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悔过教育工作实现惩教结合目的
十三附则
59.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60.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10.24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