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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讲堂 | 陈姗:仲裁与诉讼,你该怎么选?
来源: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陈姗 | 发布时间: 2020-03-11 | 2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仲裁与诉讼,你该怎么选?

2020年2月28日,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只不过是与新冠肺炎疫情长久作战中平常无奇的一天,但对于孙杨,这位曾多次为中国添金夺冠的泳坛奇才、体育大明星而言,怕是他人生最黑的黑色星期五了。当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宣布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尽管孙杨已经上诉,申请撤销裁决,此案尚未有定论。但这一重磅炸弹,已引来社会各界高度且持续地关注。

“孙杨仲裁案”频频刷爆新闻头条,各大论坛,乃至大家的朋友圈。其中,不乏体育界、法律界、娱乐界的专业人士争相发表评论,对该案从不同视角进行分析和解读。“孙杨仲裁案”具有如此大的影响,源于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自带高光的主角,涉及国际性的体育赛事和特殊领域的专业规则,还有独特的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与大家日常接触到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有较大的不同。

大量新闻报道、舆论评论中高频出现“仲裁”的字眼,让笔者想起实务中诸多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仲裁”和“诉讼”条款并不十分了解,据此,笔者浅要解析一下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差异,为大家以后在争端解决条款约定和选择上提供些许参考。

一、争议解决的两个方式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争议或者纠纷的两大方式。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仲裁又分为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仅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同于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涵盖民事、经济的大多数领域。同样,诉讼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也分为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后二者的诉讼领域不涉及仲裁。故,本文的仲裁仅指我国的民商事仲裁,诉讼仅指我国的民商事诉讼。

二、仲裁与诉讼的联系

那么何为仲裁?何为诉讼?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呢?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和方式。

诉讼是指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遇到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也就是说,在仲裁和诉讼都适用、受理的范围内,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选其一,只有当仲裁约定不成立、无效,或者当事人之间以协议或实际行动对纠纷解决方式重新达成一致选择诉讼时,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同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有监督权。《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被撤销之后,当事人可以就撤销部分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具体又有什么不同呢?

仲裁和诉讼在不同的维度、不同的视角下,差别之处很多,本文仅从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影响较大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适用方式不同

仲裁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主动达成仲裁协议,从而排除法院管辖,更不受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约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仲裁地点或仲裁机构。正因为不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束,仲裁机构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除非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
  诉讼的管辖是天然的,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即可适用,但诉讼受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约束从而使得当事人在管辖法院上的选择空间受限。但实务中,律师可以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些变更管辖的策略,例如提高争议标的,将管辖法院由基层法院变更为中级法院;增加被告,增大管辖法院的选择空间等。

2、参与主体不同

仲裁的主体必须与仲裁协议约定的主体严格一致。仲裁的特殊性,需各方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方能纳入到仲裁程序,这不仅对仲裁本身,对最后仲裁裁决的执行也是至关重要的。实务中笔者也碰到过此类案例,某投资合同双方达成仲裁条款,但担保方仅提供担保证明,并未作为投资合同的主体签署协议,最后担保方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当事人在仲裁时不能将其作为被申请人一并列入。

而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增加诉讼参与主体。

3、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仲裁赋予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从仲裁机构公开的仲裁员名录中选择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各选一名边裁,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主裁。
诉讼程序中的审判人员则是根据法院的内部程序指派的,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前是无从知晓的,更没有选择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但可以申请回避。

4、审理方式不同

仲裁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不仅庭审不公开,仲裁裁决文书一般也不公开,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商业信誉。实践中,很多涉及大额投资项目,投资人数众多的案件大概率会选择保密性较好的仲裁程序。

法院诉讼的审理原则是公开审理。没有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特殊情况都允许旁听,现在甚至都可以实现全程直播,裁判文书也都全部公开,供所有人查阅。

5、终局和监督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前文所述,当事人仅可以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当事人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里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在该实施办法的试点地区部分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6、收费不同

仲裁案件的受理费用,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来说,仲裁费用一般高于诉讼费用。

从诉讼案件来看,《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对诉讼案件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减交、缓交、免交都有详细规定。当事人可据此预估诉讼成本。

四、结语

仲裁和诉讼的差异体现在不同的方面,二者没有哪一个具有绝对的优势或劣势,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受法律规定,维权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慎重选择。在具体纠纷案件中仔细衡量地域性、保密性、时效性、维权成本、救济途径各个因素,从而找到最佳平衡点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由陈姗律师供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