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
网购无处不在
有人甚至要提出将“药店”搬到线上
那么,网上购药靠谱吗?
近日,陈女士的经历
可以一鉴!
“太气人了!网上买药还真是不靠谱!”近日,陈女士很是苦恼。半个月前,杭州陈女士在一家药房网店购买了某药品(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付款金额为1500元。通过邮寄收到后,因发现药品包装被开封过、实物与包装盒展示不一、生产批号和外包装批号不符。陈女士认为买到了假货,遂与网店协商,但网店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甚至以并非其所生产为由,让陈女士去找生产厂家。一气之下,陈女士找到律师咨询,像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网店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一方面,陈女士有权索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也指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鉴于陈女士所购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而包装被开封过、实物与包装盒展示不一、生产批号和外包装批号不符等情况,网店难辞其咎。
另一方面,陈女士有权选择由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即陈女士有权要求网店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或者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于陈女士是通过邮寄收药,而收药地址为陈女士家,陈女士有权就近向法院起诉
来源 | 杭州市司法局法办公室、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