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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案例 | 倾家荡产助儿买房却成仇,陈勇律师帮老母亲保住220万养老钱
来源: | 作者:陈勇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7-03 | 1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初夏时节,阳光明媚,疫情的阴霾已经远去,人们的心情也如夏花般灿烂。这天,一位老母亲走进了祥符人民调解委员会,她是来向政府求助的。


  沈女士告诉陈勇律师,她于2017年将自己杭州的老房子出售,连同自己毕生的积蓄一共220万元,一起交给儿子用于购买现在全家所住的商品房。如今自己和老伴都年逾花甲,原本以为可以含饴弄孙,共享天伦之乐;但是自己与儿媳妇之间似乎八字不合,一点小事也能动肝火,矛盾逐渐加深到了难以共同生活的地步。儿子开始时还能互相劝解,后来觉得婆媳俩都不可理喻,再加上三年疫情的重压,开始发怒,要求沈女士两人搬走。沈女士两人是农村户口,如今只有微薄的养老金和安徽乡下一套残破的自建房,如果真的搬走,万一有个头疼脑热,都不知道能怎么办。希望政府能够帮助他们破解困境。



  陈勇律师详细询问了情况以后,也觉得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婆媳俩短期内还是不住在一起比较合适。但是,陈勇律师提醒沈女士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沈女士在将钱交给儿子时并没有留下任何字据,甚至卖老房子的近200万都是买家直接打进儿子银行账户的,并没有从沈女士账户过。如果有一天对簿公堂,这笔钱很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还是对小夫妻两人的赠与。按照沈女士一家的情况,儿子儿媳将来万一分手,一半的房产将归属于儿媳和未来的孙辈,到时候沈女士两人想指望儿子看在房款的份上给他们养老,儿子的压力将会非常大,不免会再起矛盾。

  

  陈勇律师建议,趁着儿子儿媳感情尚好,先通过调解书的形式将这笔钱定性为借款,无论将来发生什么,至少在法律上有个保障。这笔钱毕竟是老两口的血汗钱,用于自己养老是理所应当。无论婆媳矛盾再大,儿媳妇都不应该贪图这笔钱。由于金额较高,陈勇律师劝告沈女士,不要去考验人性,还是尽早定性为宜,这对婆媳、母子乃至小夫妻俩的关系反而也是一个保护。


  沈女士回家后,按照陈勇律师的建议,让老伴征求了儿子的意见,儿子表示同意,并共同向祥符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一家四口来到调委会,陈勇律师秉承着不评价、不定性、不指责、不偏袒的态度,尽力将婆媳矛盾降到了最小,让婆媳双方都强烈地感受到,其实两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大事,不过就是性格和时代背景不同而已。四人在难得的祥和气氛中签订了调解协议,老两口同意和小两口分开居住,小两口承诺在房子售出后退还对应份额的房款给老两口,保底退还220万。儿媳还主动承诺,愿意在家里保留一个房间,供老两口来杭州时临时居住。


  协议签订后,沈女士对陈勇律师表示非常感谢,儿媳妇也表示,今天是婆媳相处最轻松的一天。陈勇律师对她们表示祝福,祝愿她们能一家和睦,家道兴旺。


 

  律 师 说 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今房价高企,尤其在大城市,买一套房子掏空几个钱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中国人历来就有“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思想传统,独生子女一代长大后,为子女买房掏空一切的父母更是数不胜数。与此同时,婆媳关系也随着时代发生变化,两代人的思想差异很大,往往为家庭和睦蒙上阴影。


  古人有云: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为儿孙做远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父母出资给儿女购房,子女结婚前算是对子女单方的赠与,结婚后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算子女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夫妻共同共有。


  一般父母为儿女买房,都很少考虑作出书面的约定;稍微花点心思的,也不过是只登记在儿女一方名下。一旦子女发生婚变,巨额的财产就被儿女的另一半分走,父母难以接受也是人之常情。但是以现在的房价情况,父母若不资助儿女,许多时候也的确不近人情。建议此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先约定清楚了,以后的相处会更轻松。在巨额的财产面前,不要过分的相信人性,否则有可能会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