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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案例 | 尹先宏律师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人生莫让好心成囹圄,律师刑辩重心要前移
来源: | 作者:陈丹 | 发布时间: 2022-11-05 | 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4日,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尹先宏律师收到来自温州洞头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一纸文书,让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当事人由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今年5月正式委托尹先宏律师办理本案。尹先宏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反复沟通以及调取了大量证据后,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客观上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参与度低,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在帮助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工作后,向检察院出具了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之后,通过与检察官的反复沟通,让检察院对本案的真相有了更清晰的认定。检察院最终于11月1日正式做出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的决定,让当事人免于刑罚,也让年轻的生命从此免于背负“罪犯”的人生枷锁。


       众所周知,检察院不起诉的概率非常之小,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本案的结果是非常欣慰甚至超过预期的,当事人及家属在连连道谢之余,也对尹律师的办案能力、做事态度表示了高度的肯定。



       尹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进入法院阶段,做无罪判决的概率只有万分之几。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要让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律师的介入应当越早越好,刑事辩护重心应尽量前移。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细节、充分的调查取证、向公诉机关提出合理建议等工作,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争取使检查机关采纳律师建议,获得宽大处理,而这也是对一名律师的责任心、办案经验、沟通能力、法学理论的最大考验。


       同时,尹律师在谈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指出,帮信罪是近几年来网络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由于互联网和智能产品的迅速普及,使大众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各式网络犯罪则作为新型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有更强的隐蔽性,立法和普法工作也相对滞后,加上年轻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以至许多犯罪嫌疑人在不知不觉间步入犯罪之路而不自知。因此,需要提醒大家,尤其是年轻人,千万不要以为帮朋友转个账只是一种简单的好意施惠行为,如果对方正在实施网络犯罪,你的好心可能会成为你的囹圄。 


附:

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什么是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包含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3、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